孝感市長興投資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孝感市長興投資有限公司監事會依法、獨立、規范地行使職權,確保監事會高效運作和科學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孝感市長興投資有限公司章程》、《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監事會成員5人,由出資人委派4人和職代會選舉1人職工代表共同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章 監事會職權及義務
第四條 公司監事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監事會并依照有關規定行使表決權;
(二)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公司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執行監事會決議,忠實履行職責,依法維護公司利益和出資人的合法權益;
(二)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不得侵占公司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個人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不得利用地位和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或為自己謀取私利;
(四)依法依規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監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可以指定其他監事代行其職權。監事會主席每半年組織召開一次工作例會。由公司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配齊相應的辦公設備,并確定1名專門的聯絡人。
第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和參股、控股公司中控股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檢查公司和成員企業中控股公司財務,查閱公司和成員企業中控股公司的財務會計資料及與公司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檢查公司和成員企業中控股公司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
(四)檢查公司和成員企業中控股公司負責人的經營行為,并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五)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有權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七)監事會主席或由其委派的監事會其他成員列席董事會會議等重要會議;
(八)定期向孝南區人民政府和孝南區國資局報告工作;
(九)法律法規和孝南區人民政府、孝南區國資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八條 監事會議事規則:
(一)監事會原則上和董事會同步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1.出資人認為必要時;
2. 監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
3.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時。
(二)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監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以委托其他監事召集。
(三)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四)監事會的表決方式可以采取舉手投票表決,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進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除非特別說明,本制度所使用的術語與孝感市長興投資有限公司章程中該等術語的含義相同。
第十條 本制度所稱的“有關法律”或者“有關法律規定”,是指國家有關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本制度生效后新頒布的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相沖突的,以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十二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于監事會。